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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 热 | 【字体:小 大】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 |
| 【题 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注】(200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2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9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2000〕46号《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案件,原告一方要求增加赔偿数额,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的规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先予执行或者驳回申请。 此复 免费法律咨询请访问本站的论坛:http://www.peichang.com/bbs/index.asp 如果您觉得本站不错,请把损害赔偿网告诉你的朋友,让他们也得到免费的法律服务。 作者:xsx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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