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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 热 | 【字体:小 大】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 |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狱 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监 第二节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五节 释放和安置 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一节 分押分管 第二节 警戒 第三节 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节 通信、会见 第五节 生活、卫生 第六节 奖惩 第七节 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章 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六章 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 第三条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 第四条 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 第五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第八条 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 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 第九条 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
第十二条 监狱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 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 第十三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 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犯罪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
第一节 收监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第十六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 第十七条 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对其中暂 第十八条 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第十九条 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第二十条 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第二节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 第二十三条 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第二十四条 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 第二十七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 第二十八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条 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 第三十一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 被假释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期间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十四条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提出 第五节 释放和安置 第三十五条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 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 第三十八条 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监狱对成年男犯、女犯和未成年犯实行分开关押和管理,对未成年犯和女 监狱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实行分别关押, 第四十条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第二节 警戒 第四十一条 监狱的武装警戒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 第四十二条 监狱发现在押罪犯脱逃,应当即时将其抓获,不能即时抓获的,应当立即 第四十三条 监狱根据监管需要,设立警戒设施。监狱周围设警戒隔离带,未经准许, 第四十四条 监区、作业区周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协助监 第三节 戒具和武器的使用 第四十五条 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 (一)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四)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具。 第四十六条 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执勤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使用武器 (一)罪犯聚众骚乱、暴乱的; (二)罪犯脱逃或者拒捕的; (三)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四)劫夺罪犯的; (五)罪犯抢夺武器的。 使用武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情况。 第四节 通信、会见 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 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第五节 生活、卫生 第五十条 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 第五十一条 罪犯的被服由监狱统一配发。 第五十二条 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 第五十三条 罪犯居住的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 第五十四条 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 第五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 第六节 奖惩 第五十六条 监狱应当建立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对罪犯奖励和处罚的 第五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一)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二)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五)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六)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 第五十八条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一)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二)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压其他罪犯的; (四)偷窃、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七)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八)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间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节 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六十条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
第六十一条 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 第六十二条 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 第六十三条 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 第六十四条 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 第六十五条 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六十六条 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监狱应当设立 第六十七条 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 第六十九条 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第七十条 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 第七十一条 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 罪犯有在法定节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 第七十三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
第七十四条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第七十五条 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 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十六条 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 第七十七条 对未成年犯的管理和教育改造,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免费法律咨询请访问本站的论坛:http://www.peichang.com/bbs/index.asp 如果您觉得本站不错,请把损害赔偿网告诉你的朋友,让他们也得到免费的法律服务。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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