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是陕西汉中一企业子校的一名教师。在2003年9月22日的下午,我和本单位的几名职工在球场练习羽毛球双打。在练习过程中我的同伴站在我前面约2米的地方。当一个球过来时他蹲下身体向后看,我去接这个球没想到球接上了却刚好飞到他的眼部。按常规他不应该回头的。后来他又没有及时去治疗,直到6个月后才第一次住院确诊为“裂孔性视网膜脱离”、“继发性青光眼”,而他是在事发后8个月才通知我这些情况的。现在他把我告上了法院。我不知道我该负多大的责任?请专家给我详细的解释一下,我好着急。
答:事发时间过长,先要求对方证明他的损伤是你造成的。如果他无法证明,你不需要承担责任。 毕竟他是6个月后才去医院,8个月后才通知你,所以这段时间内,他眼睛是否因为其他原因造成损害,这值得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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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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