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一条"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当事人自知道或应该知道",是怎么理解 的,过了六年再去医院检查,确实发现是出现器官损伤,日算起行吗?而且经医院检查确实由于医院的手术失误而造成器官的损伤,我和那医院私了好呢?还是起诉那医院好呢?如果是起诉,我可以先单方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的申请吗?如果六年时间已经超过了条例中所规定的时间,人民法院能不能帮我延长这时间?我该怎样办才能达到最好呢?请求律师叔叔和阿姨给我帮助!谢谢了!
答:如果以前确实不知道,过了六年再去医院检查,确实发现是出现器官损伤,那么检查确诊这一天应为“知道或应但知道权利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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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ichang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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