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五月份因结石住院,用药一晚后出现不良反应,头晕,呕吐等症状,随后发现左耳听力严重下降,在病友的建议下去了该院医疗科,此时他们已备案,然后医生承认适当减免医药费用, 建议先别追究责任治病为重。可我在做了高压氧之后仍不见好转,后来找院方就开始推托责任,说是属于患者超敏体质引起耳聋而非医疗事故。因经济原因本人不得不出院,多次协商后才承认支付社保卡额外自费部分及做高压氧和交通费,建议半年后得不到恢复再申请做医学鉴定。出院后又发现身上奇痒难忍,脸上长了很多说不出是什么东西的东西,而且现耳聋仍不见好转,主任医师的结论是半年后也是难以恢复,请问这种情况下去做医学鉴定对我有没有帮助,鉴定费用由哪一方支付,如果最终结论为非医疗事故我用什么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损失? 答: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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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ichang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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