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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单方面变更伤残等级合理吗            【字体:
院方单方面变更伤残等级合理吗

本人于2001年1月被某医院眼科护师给我作左眼球后注射时(当时左眼视力0.6),由于其过失,造成我左眼球穿孔伤,以致失明而择除眼球。当年该院自我鉴定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当地法院以职工工伤伤残鉴定标准鉴定为"五级伤残"(当时我45岁),事后我每年常找院方协商解决,由于院方迟迟不赔,至今院方提出若按《条例》赔偿,其伤残等级要以新的医疗事故等级挂靠,应为"六级伤残",不认可院法已鉴定的五级伤残,。
   院方单方面变更伤残等级合理吗?
 
  答:我认为医院自行变更原本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份伤残等级鉴定显然属于个人行为,所以无效,当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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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ichang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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