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软件下载 | 律师加盟 | 法律论坛
法律咨询
关于本站
加入收藏
联系本站
| 首页 | 民法 | 刑法 | 经济 | 权益维护 | 损害赔偿 | 申诉和再申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百姓万事通 | 聘请律师 | 法律论坛 |
您现在的位置: 损害赔偿网 >> 文章中心 >> 损害赔偿 >> 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的一般法律知识 >> 医疗事故的构成及等级划分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哪些情形不构成医疗事故?(上海市规定)          【字体:
哪些情形不构成医疗事故?(上海市规定)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医疗事故:
    (一)虽有诊疗护理过失, 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三)药物过敏试验结果正常, 或卫生行政部门尚未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的药物(包括生物制品)所引起的过敏反应。
    (四)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的纤维内窥镜检查,肝、肾、脑、室、心包、 肺等重要脏器穿刺特殊造影及心导管等检查时所发生的意外。
    (五)应用新技术、新疗法、 新药物之前,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 向病员或其家属如实说明情况,征得病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并作了必要的防范准备,仍发生意外的。
    (六)按药物和诊疗仪器正常剂量和方法,用于常规诊疗过程中发生副反应的。
    (七)手术按操作规程进行, 术后发生组织粘连、破溃、渗血、 继发性感染等情况的。
    (八)手术过程中, 因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畸形、 肿瘤浸润等原因而损伤周围组织或脏器的。
    (九)因病员及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 不执行医务人员嘱咐或拒绝检查治疗等不配合诊治行为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免费法律咨询请访问本站的论坛:http://www.peichang.com/bbs/index.asp
如果您觉得本站不错,请把损害赔偿网告诉你的朋友,让他们也得到免费的法律服务。


作者:xsx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07-05

  • 上一篇文章: 哪些情形构成医疗责任事故?(北京市规定)

  • 下一篇文章: 哪些情形构成医疗责任事故?(上海市规定)
  •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