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法律软件下载 | 律师加盟 | 法律论坛 |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损害赔偿网 >> 文章中心 >> 损害赔偿 >> 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的一般法律知识 >> 医院和医生 >> 正文 |
| |
供应室工作制度 | 热 | 【字体:小 大】 |
| 供应室工作制度 | |
| 1.及时供应各科室医疗器材、敷料,并保证绝对无菌。供应器材的范围由各院自行规定。 2.在供应器材类别以内的物品,由供应室按月造预算,向有关科室请领。凡需要新添或改装医疗器械时,必须经院长或主管业务副院长批准。 3.供应手续: (1)在供应器材范围以内的用品,除不便携带者外,一律由门诊和临床科室做好需用计划(基数),由供应室每日定时送各科室,采取收旧补新的方法主动供应。 (2)凡不在供应器材范围以内及临时或急诊用物,则由科室自借和归还。 (3)各科室如需特殊器材,应预先通知,以便准备。 (4)供应物品如有错误和损坏,应立即通知供应室,以便及时了解、纠正和补换。 (5)凡沾有脓血的器械,须由科室立即洗涤清洁,以免凝固损坏。传染病用过之物品,由各科室先行消毒后方可退还。 (6)凡无菌日期超过一周或封口已被拆开者,一律不得再用。 4.对准备器材、敷料的要求: (1)所有包布、治疗巾及孔巾必须清洁无损,做到每次用后一律换洗。 (2)金属器械,每次清洗后擦油,以免生锈损坏。 (3)各种针头应做到清洁、通畅、锐利,斜面的大小、针梗长度要符合要求。 (4)玻璃类器皿应按规定冲洗清洁,严密灭菌。 (5)刀剪等锐利器械应与一般器械分开,单独保管。 (6)橡皮用品应保存于较凉地方,冬天避免受冻,防止锐形折叠。手套应定期检查上粉,凡质量变软或有粘连时,一律不得再用。 (7)所有物品,必须挂牌标明品名、数量、成人或小儿使用,并注明灭菌日期、包扎人编号,以便检查。 (8)敷料须轻松、柔软、平滑而易于吸水。所有毛边应折在里面,无异物,大小适宜,使用前必须严格灭菌。 5.消毒灭菌工作: (1)根据物品性质采用适当的灭菌方法,严格掌握无菌程序和时间。 (2)采用高压蒸气灭菌法时,灭菌前须检查包布是否双层并无破损,物品是否清洁,包扎是否严密。放置玻璃器材时不得挤压。消毒员不得擅自离开,应严格掌握压力和时间,以保证灭菌效果。灭菌完毕后,必须待汽压表的指针下降至“0”处,方可打开锅门,以免发生危险。定期 鉴定高压锅的灭菌效能,注意高压灭菌器的保养工作,每次(日)使用前要洗刷一次。 (3)拿取无菌物品时,必须洗净双手;灭菌时,戴口罩、帽子,穿工作服。 (4)已灭菌物品和未灭菌物品应严格分开放置,以免混淆。 (5)凡不用高压灭菌的物品,则用煮沸法,如玻璃、搪瓷类,应放入冷水中,待水煮沸后煮10分钟;橡皮类则须待水温后放入煮10分钟。 (6)不适用以上方法者可用化学药品消毒,如刀、剪、膀胱镜、肠线等,浸泡前必须洗刷清洁,所用消毒溶液应定期更换(容器应消毒)。 免费法律咨询请访问本站的论坛:http://www.peichang.com/bbs/index.asp 如果您觉得本站不错,请把损害赔偿网告诉你的朋友,让他们也得到免费的法律服务。 作者:xsx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08-03 |
|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没有相关文章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地图 | 律师加盟 | 论坛新帖 | |
| 版权所有@2003:损害赔偿网,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盛泉律师和损害赔偿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站长:上海律师盛泉 访问旧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