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法律软件下载 | 律师加盟 | 法律论坛 |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损害赔偿网 >> 文章中心 >> 损害赔偿 >> 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法律 >> 医药管理法律 >> 正文 |
|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试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 【字体:小 大】 |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试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 |
| 【题 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试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注】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试行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试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全文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试行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 2、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删去第三款中的“罚款万元以上”。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试行办法》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试行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免费法律咨询请访问本站的论坛:http://www.peichang.com/bbs/index.asp 如果您觉得本站不错,请把损害赔偿网告诉你的朋友,让他们也得到免费的法律服务。 作者:xsx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07-03 |
|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没有相关文章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地图 | 律师加盟 | 论坛新帖 | |
| 版权所有@2003:损害赔偿网,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盛泉律师和损害赔偿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站长:上海律师盛泉 访问旧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