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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的案件的讨论(三)          【字体:
对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的案件的讨论(三)
网友lansi :
我想知道现在在没有经过车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驾车撞人,车主现在也是一个受害者,如果还要车主再承担这次事故的责任的话,那不是说不过去吗?是否法律就是根据在文字上的局限而决定一个人是否有责任的呢?是否就是法律就是在一本《XXXX法》而来判决的呢?而不根据其他特殊情况而做断定的呢?望各位律师能解答

有人提出这个问题:但《解释》中的连带责任是有问题的。比如连环购车没过户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是原车主无责。

我的回复: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和案件无关,因为“连环购车没过户”其连环购车行为中,买卖方已完成车辆的交易,虽然没有过户,但事实上车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已经转移。
而本案中车主的摩托车是在两个月前买的,还没有上户,他对车辆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而且车辆的使用权转移他同事之手是经他同意的。

民法精神是保护受害者的利益,这个案件造成了对方的死亡,在这个事故中,死亡者家属是最大的受害者,理应在“如果肇事者和死者家属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或无法赔付,”的情况下——“死者家属有向你们要求赔偿的权利。”
“但是我想知道现在在没有经过车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驾车撞人,车主现在也是一个受害者,如果还要车主再承担这次事故的责任的话,那不是说不过去吗?”
事实是:车主,对车辆有所有权,他朋友是经他同意借走车辆。他朋友对车子的再次出借是有过失的,他朋友没有尽到对车妥善保管的义务,因过失造成使用权的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第二款: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正因为车主也是受害者,所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而且车主在赔付后,有向肇事者追偿的权利,可以要求肇事者赔偿车主的损失。在审判实践中,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法官可以考虑用法律的精神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审判。

这样就充分保证了各方的利益,对案件的审理有益,更好的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充分体现了民法的精神和法律的人权保护精神。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请前辈们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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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雨林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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