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软件下载 | 律师加盟 | 法律论坛
法律咨询
关于本站
加入收藏
联系本站
| 首页 | 民法 | 刑法 | 经济 | 权益维护 | 损害赔偿 | 申诉和再申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百姓万事通 | 聘请律师 | 法律论坛 |
您现在的位置: 损害赔偿网 >> 文章中心 >> 损害赔偿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咨询问答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对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的案件的讨论(二)          【字体:
对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的案件的讨论(二)

我在网上做咨询时遇到几个案件,网友对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感到茫然,个人认为这几个案件较有代表性,遂摘于下:

网友lansi:
各位律师你们好,我的摩托车因为被我的一个同事的同学开了去,结果撞了一个50多岁的老人家因抢救无效而死亡。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本月的12号因为本人店铺里缺货就在当晚去了市区拿货,因为太晚的原因,结果没拿到货,当晚 我就在我市区 的一个同学家里住 了下来,直到13号的下午1点多钟才回来,可是就在13号的早晨9点多我的摩托车被我店铺里的同事的同学开了去,结果撞了人了,可是我那同事的同学根本就没有经过同事和我的同意,就擅自开了我的摩托车,我那同事的同学今年才19岁,没有驾驶证,而我的摩托车是在两个月前买的,还没有上户。请问我的同事和我是不是也要承担相当的责任呢?望快解答,因为实在太急了!!

我的回复:
你们对“可是我那同事的同学根本就没有经过同事和我的同意,就擅自开了我的摩托车”负有举证责任。
你和你同事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的摩托车是在两个月前买的,还没有上户。”
如果肇事者和死者家属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或无法赔付,死者家属有向你们要求赔偿的权利。

网友lansi:
张雨林律师你好,但我的同事也是在出事之后才知道摩托车给他的同学骑了去,而我那同事也不知道让他的那个同学骑了去,他是在我的办公桌上拿了车匙就开了去的,请问这样子的话我的同事也有责吗?
我想问一下,为什么“我的摩托车是在两个月前买的,还没有上户。”肇事者和死者家属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或无法赔付,死者家属有向我们要求赔偿的权利呢?可否解释一下呢?谢谢。

我的回复:
“我的摩托车是在两个月前买的,还没有上户。”如果出了事故,对责任认定有影响。
你是车主,对车辆有所有权,你对事故负有连带赔偿责任。你朋友对车子的出借有过失,没有尽到对车妥善保管的义务,造成使用权的转移。
所以若肇事者和死者家属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或无法赔付,可以要求你进行赔付,但是你赔付后,你有向肇事者追偿的权利,可以要求他赔偿你的损失。

有人提出疑问:
你是车主,对车辆有所有权,你对事故负有连带赔偿责任。我是不赞同的。因为无相关法律依据。请张雨林律师拿出依据?

我的回复:
对这一案件的处理不可以单单只看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无作出具体的条款规定,要根据新法的精神和民法精神及实际的审判工作作出处理。

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曾根据民法精神作出规定:
第三十一条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虽然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废止,但它是符合民法精神的。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为体现法律规范科学性、正义性和正当性的要求,对本应由民法所调整的调解和赔偿行为没有作出行政性强制规定。所以对具体的赔偿责任的承担应当依照民法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请注意其第二款: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请前辈们指教!


免费法律咨询请访问本站的论坛:http://www.peichang.com/bbs/index.asp
如果您觉得本站不错,请把损害赔偿网告诉你的朋友,让他们也得到免费的法律服务。


作者:张雨林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29

  • 上一篇文章: 对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的案件的讨论(一)

  • 下一篇文章: 对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的案件的讨论(三)
  •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 对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的…

  • 对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