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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的案件的讨论(一)          【字体:
对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的案件的讨论(一)

我在网上做咨询时遇到几个案件,网友对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感到茫然,个人认为这几个案件较有代表性,遂摘于下:

网友moyun:
我父亲车祸,对方公共汽车从背后撞到我家正常行驶的拖拉机后面,导致我父亲受伤。治愈出院后,在今年7月16日交通部门调解失败。于是我家起诉到法院,法院还没有调解。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是对方完全责任,对方提出涉及的赔偿额比较大(7万),交通部门不应该使用简易程序认定,要求重新认定。他们提出要重新认定的时候已经超过了15天的期限。我想问一下, 他的这种要求合法吗?听说新的规定取消了行政复议,那么如果法院认定,有没有期限限制呢?

我的回复:
我的意见为——
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法规的授权实施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该行为直接关系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否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违法以及应否被行政处罚、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能否得到民事赔偿的问题,因此它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对方认为被交警队对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虽然没有从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认定,但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

“他们提出要重新认定的时候已经超过了15天的期限。”这是老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现已经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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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雨林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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