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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是南京江宁城镇居民,为何不以南京市标准赔偿          【字体:
死者是南京江宁城镇居民,为何不以南京市标准赔偿

死者男,32岁,南京江宁城镇居民,有工作,家属成员:父母,配偶,8岁小孩,已出嫁妹妹。父57周岁有退休工资,母文盲,54周岁,无工作,每月有100多元农民拆迁补偿,两老身体尚好。
责任认定对方全责,江宁交警调解:死亡赔偿金(9262*20=185240元),丧葬7000余元,小孩抚养3万元,因父母未达男60周岁女55周岁,故没有父母的被抚养人赔偿,因驾驶员判刑不支持精神赔偿。
问:1、江苏省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262元,南京市为10193元,为何不以南京市标准?
2、被抚养人赔偿金可否拿到,或者可否部分拿到?
3、精神赔偿可否拿到,能拿多少?

  答:按南京市是的标准,因为是计划单列市,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父母未达男60周岁女55周岁,故没有父母的被抚养人赔偿,可以要求,如有退休费,则不予赔偿,精神赔偿可拿到,但不多,可要求2--5万,有案例判了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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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ichang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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