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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车辆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中的处罚规定 | 热 | 【字体:小 大】 |
| 《上海市车辆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中的处罚规定 | |
| 《上海市车辆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中的处罚规定 本《办法》特别规定: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后,除了对肇事驾驶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对该车辆单位给予罚款、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等相应处罚。 具体规定如下:造成人员死亡的,每死亡1人,对驾驶员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车辆单位,处以8000元罚款;对驾驶员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车辆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驾驶员应负事故同等责任的车辆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 造成人员重伤的,每重伤1人,对驾驶员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车辆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驾驶员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车辆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对驾驶员应负事故同等责任的车辆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造成物损的,每损失10000元,对驾驶员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车辆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对驾驶员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车辆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驾驶员应负事故同等责任的车辆单位,处以800元罚款。 对于1起事故引发多种后果的车辆单位,可以进行合并处罚。但重大事故的累计罚款总额不得超过1万元,特大事故的累计罚款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特大交通事故中,对于驾驶员负主要责任以上(包括主要责任)的车辆单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3~7天,并可对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交通安全专职人员,处警告或200~1000元罚款。 被处罚的车辆单位不得将罚款转嫁至肇事驾驶员身上。 免费法律咨询请访问本站的论坛:http://www.peichang.com/bbs/index.asp 如果您觉得本站不错,请把损害赔偿网告诉你的朋友,让他们也得到免费的法律服务。 作者:xsx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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