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具备哪些条件的应予立案? 答:对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中负责公务员申诉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应填写《公务员申诉案件登记表》,并按照《暂行规定》,对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具备以下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提出申诉的人是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或《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其他人员; (二)被申诉的机关是作出人事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 (三)申诉事项属于受案范围; (四)申诉请求明确、具体,有事实根据; (五)属于本机关管辖; (六)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服的已进行复核; (七)申诉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八)申诉书符合规定的要求; (九)申诉材料齐备。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申诉,不予立案。
对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工作机构应填写《公务员申诉案件立案审批表》,报受理申诉的机关负责人审批。审批后决定立案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对于经初步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于经初步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工作机构应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报受理申诉的机关负责人审批。审批后决定不予立案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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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ichang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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