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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审程序的思考 | 热 | 【字体:小 大】 |
| 关于再审程序的思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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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审程序的思考 劲飚 前些日子,笔者收到一封咨询来信,内容大致是:“三年前,我与别人打了一场官司,一审法院判决我胜诉;对方不服,提起上诉,中级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现在,对方又向一审法院申请再审,一审法院向我发了《再审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的执行,进行再审。”我想请教一下:一审法院这样做符合不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 )第141条规定:“……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15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终审判决自终审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时起发生法律效力。(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两审终审制”。)由此可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这么几种:1、依法不准上诉(例如民诉法第161条规定的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实行一审终审的案件)或者超过上诉期未上诉的第一审判决;2、已经送达的终审判决;3、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依照法理,第二审是第一审的延续,因此,在经过二审程序的民事案件中,最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使判决具有严肃性、权威性、确定性和执行性的,应该是终审(第二审)判决。 民诉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18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 第177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就是民诉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由此可见,提起再审的原因有以下几个:1、当事人的申请,2、各级法院内部检查监督发现错误判决,3、上级法院检查监督发现错误判决。当事人申请再审,并不能直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有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只能是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的再审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再审指令。因此,对于民诉法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和法院决定再审的权限的规定,我们应当分别理解掌握。民诉法第178条所称“原审人民法院”就是第一审人民法院,这没有什么歧义。但是,是不是凡是经过第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都可以由第一审法院来决定再审呢?笔者认为应当有所区别。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依照民诉法第153条的规定可以产生以下几种结果:1、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依法改判;3、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在这里需要着重指出的是:经过第二审的上诉案件的“维持原判”的判决,虽然在判决内容上仍然是一审判决的内容(二审判决书的判决部分中不再重复表述),但是,这已经是二审法院的判决。从表象上看,这类案件似乎有二个法院(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可以认为自己是有权对此案进行再审的,因为他们都对此案作出过判决,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没有二审法院的“维持原判”的判决,一审判决是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因此,民诉法第177条第一款所指的“本院”,应该是指:作出使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法院,而不是仅指第一审法院。基层一审法院只能对本院未经上诉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法定不准上诉的案件的判决、裁定或上级指定再审的案件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二审法院也不能以“原判决是一审法院作出的,我不过判决维持而已”为由,不经过撤销自己的二审判决而径直指令一审法院再审,因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依然存在,而依照民诉法的规定,撤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必须经过审判监督程序。 有一个问题是很明显的:再审的结果无非是两种:一是确认原判决没有错误,仍然维持原判决;二是原判决确有错误,必须撤销,进行改判。人民法院的判决是行使国家审判权力的具体表现,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判决一经作出,除依法定程序改变外,不得任意变更、撤销和违反。那么,对于经过二审判决的案件来说,一审判决的内容是由二审法院(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判决维持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要撤销一审判决必须先撤销二审判决,而二审法院没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就不能撤销先前所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判决,一审法院在这样的情况下,怎么能够进行再审?如果这样的案件由一审法院再审,而且需要撤销原判,进行改判,先前的二审判决怎么办?还有没有法律效力?一审法院能撤销吗?下级法院要撤销上级法院的判决,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在法理和逻辑上,都是没有任何道理,说不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2条规定:“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需要指令再审的,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这个道理已经很明确了。 所以,在经过二审判决的案件中,一审法院即使发现该判决确有错误需要进行再审,也应该是向二审法院提出报告,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或者由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同时,笔者认为:为避免发生歧义,对这样比较容易发生误解的条文,应该作更明确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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