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 我父亲是一农民工队长,也就是常说的包工头。从事建筑行业有10余年。从未拖欠工人工资!声誉很好。可是,2001年10月5日,当时这在修建吉林市外环公路。我姐姐结婚前一天。下雨,工人放假。有的工人回家来我家祝贺。第二天早上赶回工地途中出事,经过是这样的: 那天早上,我家亲戚韩庆开三轮车为我家到镇上买菜。因为工人要赶回工地所以父亲同意部分工人搭车去镇上坐车。路上遇见另外两个工人,一个叫白光亮。他俩原本自己乘摩托车走,但是看见有顺风车就上车一起走了。车走到公路边上转弯翻车,车上部分人受伤!当时情况紧急,而且上面的人多半是一个村子住的人,什么都没想。马上拉到医院治病。重伤有十人左右,后来全部治愈。有一人颈椎骨骨折下半身瘫痪。就是那个半路上来得白光亮。他家起诉向我家随要赔偿二十一万。 给这些人治病花了十万左右,又耽误了要工程款,大约七八万没要出来。我们家实在是没有经济能力给这笔赔偿金。事故当时父亲只想小孩可怜,就算是倾家荡产也要把他医好。没有想到责任的事。就是起诉后两家闹翻父亲还送去几千元给他。而且所有医药费一直全都是我家付的。 因为实在是没有赔偿能力,而且白光亮家(伤者)和我家闹翻。才让我父亲冷静下来,不知自己应不应该付这个责任?这笔赔偿金是否应该我家出?
答: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根据上述故事的,你可要求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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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xjg082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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