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盛律师,你好 我于1998年购买由重庆工程建设总公司开发的新重庆广场明珠商城摊位,一次付清购房款并由开发商代收了办理登记及产权证的所有税费,进行了交易登记备案,我在1999年底得到该摊位钥匙,当时商场还未完成全部装修,但至今商场未开业也未得到产权证,最近和开发商联系他说可以办产权证了, 从交钥匙至今已三年多未给我办好产权证. 请教律师 1.我是否有要求退房的权利? 退房的可能性有多大? 2.我是否能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并要求违约金赔偿? 谢谢.
答:能否退房和要求赔偿这主要看你和开发商签定的购房合同是如何签定的,按规定商品房购销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1、用地依据、商品房座落位置、商品房交付使用期限; 2、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3、使用面积、建筑面积(其中实得建筑面积、公用分摊面积应分别标明); 4、商品房的销售方式(预售或现房销售); 5、商品房屋的产权性质,产权登记约定的期限和有关方的责任; 6、发生设计变更的约定; 7、关于商品房屋装饰、设备标准、房屋质量的承诺和责任; 8、物业管理方式及售后保修、维修责任。 9、合同约定面积与实得面积发生差异的处理方式; 第五条已经约定了产权登记约定的期限和有关方的责任,你可以根据购房合同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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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xjg082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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