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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拆迁款分割纠纷代理词          【字体:
某拆迁款分割纠纷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接受张**的委托,并指定本律师作为其与王**等人的析产纠纷案的代理人,经庭审,根据本案的庭审情况和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本案事实
    1、房屋使用情况
四川北路***弄**号(乙)中,户口人为王**、李**和钟**(李**之女),王**实际居住在宜川路**弄**号**室,李**及钟**居住在北石路***弄**号**室,该房的实际使用人为张**一家三口;
    2、拆迁协议签订情况
    张**以自己系房屋产权合法继承人为由,要求以产权人身份进行谈判,动迁组不同意,要求张**不要把事情搞得那么复杂,张**就要求就自己应得部分单独谈判,动迁组同意了,附加条件是不要与王**谈钱的问题,钱由动迁组与王**谈,双方达成一致,双方谈定张**实得 50万元,由于动迁组不同意就50万元单独同张**签协议,故变通为:先签家庭财产分割单,再签拆迁协议。张**是在动迁组及王**均同意支付其50万元的情况下,才迁出系争房屋;
    3、90万元拆迁款的组成
    90万元拆迁款中,349732.17元(699464.35/2)是房屋拆迁的货币补偿款,应补偿给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余元系协议补偿款,是动迁公司根据该房居住使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的一种经济补助。

    二、关于争议焦点
    1、房屋产权
    (1)认定房屋产权的适用法律
    张平*于1990年1月去世,张平*的遗产未分割,房产证的所有权人为一直登记为张平*与张屏*,由于就张平*的所遗房产发生争议之日是在该房被动迁后,该房的动迁日为2004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本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规定,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因此本案应适用新婚姻法,而非旧婚姻法。由于新婚姻法的适用之日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张平*虽于1991年去世,关于财产的认定仍应适用新婚姻法。
系争房屋四川北路**弄**号(乙)购买时间系1953年,房产证的所有权人为张平*与张屏*,张平*与王**于1960年结婚,王**未提供双方约定该房产系共同共有的证据,原告所提供的自书遗嘱更表明张平*认为房产是属于自己的名下,因此,该房中属于张平*的部分系张平*的婚前财产,而非张平*与王**的夫妻共同财产。
    (2)关于公证遗嘱
    A、公证遗嘱表明张**和李**系张平*所遗房产的合法继承人;
    B、公证遗嘱上王**的签名并不能表明王**是系争房产的共有人;
    首先,公证遗嘱是所立时间为1981年9月15日,当时未区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张平*在立遗嘱的时候,要求王**立遗嘱承诺在百年之后将房屋传给张**,表明张平*的个人意愿是将该房传给殷家的承重孙,而非其他人。
    其次,公证遗嘱不能表明张平*与王**有关于房产为共同共有的约定,如果一定要认为是约定,该约定也是附条件的,条件是王**也要在百年之后将房屋传给张**。
    2、分配方案
    本案虽定义为析产案件,但由于90万元系拆迁款,而非一般意义的财产,分配原则应按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及上海中房房屋拆迁公司虹口区82号地块项目部的动迁政策来分配,而非继承法;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裁决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负责将房屋使用人迁出。在实际操作中,动迁组均是同被动迁人、房屋使用人分别谈判,再由动迁组与被动迁人签订协议,在这一过程中,被动迁人与房屋使用人的地位是平等的,由于被告张**无业,他处无房,生活困难,动迁公司在充分考虑被告张**困难的情况下,同意照顾张**,被告张**是在动迁公司和王**均同意给其50万元动迁款的情况下方搬出的,如果在动迁时,王**就对这一动迁款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张**和王**无无法就动迁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系争房屋只能实行房屋调换,而不能采用货币安置。房屋拆除以后,原告王**再出尔反尔系对被告张**权利的侵犯,使得张**既无房居住,又拿不到动迁款。
代理人认为:货币安置款349732.175应当按婚姻法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分,但友好协议补偿款是动迁组与被动迁人和房屋使用人友好协商的结果,在分配该笔款项的时候应当充分尊重动迁组的谈判结果,因为这笔款项的发放本来也就无任何法律依据,而是动迁组与被动迁户成员进行谈判的结果,原告代理人提出,该笔款项应当按照户口人均分,这完全是错误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施行后,动迁是数砖头而不是数人头,动迁款的取得与户口是无关的,原告代理人提出该户人家是钉子户,的确,正是因为房屋使用人张**在废墟中、在断水断电中、在骚挠中、在住宅和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中坚持了数月,才有今天友好协商的结果。
代理人认为,90万元是动迁款,而不是家庭财产,按照继承法分份额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分配这90万元动迁款不能脱离动迁的背景,不能脱离协商的过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应是证据证明的事实,法律应当是与案件相关的全部事实,本案,张**已向法庭提供了动迁谈判的录音,证明了其要求分得50万元的依据,代理人认为,如果法庭希望法庭能够依照根据事实,依法判案,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利益,而不仅仅是拥有上海户口的。


                                         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

                                             盛  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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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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