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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刑事案件辩护词(节录)          【字体:
网络刑事案件辩护词(节录)

    一、就本案的事实而言,本案对会员人数和网站开通时间的认定有错误。
    张**租用服务器的时间是2004年4月12日,但从租用服务器并不是网站开通时间,因为上传文件和建立链接还需一定的时间,开网站就象开一个展览会,开展览会的租房和正式开展的时间是不同的,正如租房的时间并不能算是展览会开始的时间一样,租用服务器的时间也不能算网站开通时间。上海市公安局的电子数据检查报告显示成人片的显示修改时间为2004年5月1日,即淫秽片的上传时间为2004年5月1日,从淫秽片上传到建立链接完毕,时间约半个月,这和张**的5月中旬建立淫秽文件链接的供述是相一致的。一个网站如果尚未上传淫秽片就不能称之为淫秽网站,而一个网站如果尚未建立链接,就不可能被他人看到,更不可能有注册会员,因此,本案的淫秽网站的开通时间应认定为5月17日,而会员人数应从5月17日起计算。

    二、张**有犯罪中止情节,应当减轻量刑
    经庭审查明,张**于6月26日主动关闭了网站,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对此亦予了确认,辩护人认为,张**的这一行为系犯罪中止,应当减轻量刑。

    三、张**的主观恶性较小,应当酌情从轻和减轻量刑
    《刑法》对利用互联网的禁止性行为并未作任何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4年9月3日公布,之前,社会上对在网站上发布具有淫秽内容的视频文件系犯罪并无认识,张**为了在找到工作之前能有所收入,能够减轻家庭压力的情况下,才误入歧途的,且张**在找到工作以后,就停止了网站的经营,这以盈利为目的建网站行为是明显不同的,其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应当酌情减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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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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