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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应当如何执行传唤任务? | 热 | 【字体:小 大】 |
| 司法警察应当如何执行传唤任务? | |
|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传唤任务,应当做到: (一)执行前应核实被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及传唤内容等; (二)送达《传唤通知书》应交给被传唤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交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人代收; (三)送达《传唤通知书》应填写送达回证,并由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签名盖章,如果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名盖章,则应邀请收件人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传票留在该处,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送达日期等; (四)传唤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先行与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联系,到被传唤人所属派出所登记后方能予以执行; (五)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传唤,但不应采取间接转告或者捎口信的方式。 免费法律咨询请访问本站的论坛:http://www.peichang.com/bbs/index.asp 如果您觉得本站不错,请把损害赔偿网告诉你的朋友,让他们也得到免费的法律服务。 作者:xsx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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