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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普通程序――判决和裁定          【字体:
第一审普通程序――判决和裁定

判决书应当注明什么内容?
判决书应当写明: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案件的部分内容可以先行判决吗?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裁定应适用于什么范围?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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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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