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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字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注】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全文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一、管 辖
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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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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