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软件下载 | 律师加盟 | 法律论坛
法律咨询
关于本站
加入收藏
联系本站
| 首页 | 民法 | 刑法 | 经济 | 权益维护 | 损害赔偿 | 申诉和再申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百姓万事通 | 聘请律师 | 法律论坛 |
您现在的位置: 损害赔偿网 >> 文章中心 >> 民法 >> 继承 >> 继承法律 >> 遗嘱法律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          【字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

【题    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批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川法民字第3号《关于处理张家定、张家铭、张家慧诉张士国房屋产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关于建国前已经析产确权,能否再予重新分割或立遗嘱继承等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张家定之祖父张文卿(张士国之父)于一九四八年将其家中自有房宅,除自己居住的一处

外,其余四处均分给四个儿子。建国后由人民政府颁发了产权证。一九五三年张文卿召开有镇政府干部参加的家庭会议,经协商,重新调整各自分得的房产,以清偿分家前的债务,立了经镇政府认可的“房屋分管字据”,均无异议。一九五五年张文卿夫妇将调整给二儿媳的房产,又立遗嘱

由四子张士国“继承”。一九六六年巫溪县人民法院按“遗嘱”作了调解。二儿媳的女儿张家定等人不服,提起申诉。据上,我们认为,对张家在一九四八年析产后,经财产所有人共同协商,于一九五三年分家时达成的各自管业且已执行多年的房产协议,应予以维护。张文卿夫妇于一九五

五年所立“遗嘱”无效。

    此复。

 

 


免费法律咨询请访问本站的论坛:http://www.peichang.com/bbs/index.asp
如果您觉得本站不错,请把损害赔偿网告诉你的朋友,让他们也得到免费的法律服务。


作者:xsx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07-03

  • 上一篇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的批复

  • 下一篇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阿凤遗嘱公证部分有效问题的批复
  •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