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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法律关系也容易混淆 | 热 | 【字体:小 大】 |
| 这个法律关系也容易混淆 | |
| 这个法律关系也容易混淆 我国《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而根据《合同法》第381条的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但是,现实生活中,由于仓位也是“出租”的,因此,人们很容易把仓储关系误认为是“租赁”关系。 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只与承租人发生关系,不与第三人发生关系;也不过问承租人的货物的进出。在仓储关系中,为了方便存货人经营,有些仓储经营者允许存货人在仓位内进行交易,但是,由于保管人要对存货人的仓储物负责,因此,对于任何出入仓物资,都要履行查验登记手续,在这样的情况下,很显然,其行为与租赁关系不相符,而更符合仓储关系的法律特征。有过一个案例:存货人的货物在仓位被盗,存货人要求保管人赔偿,但保管人辩解为“我是出租仓位给你,我与你是租赁关系,你的货物被盗与我没有关系”。存货人拿出仓单,并指出仓库门口广告牌上明确写着经营项目中有“仓储”字样,保管人才无言可答。 我国的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人民的法律意识也有相当大的提高,但是,由于文化素质的限制和习惯使然,民间依然存在着许多自以为是、似是而非的东西,一些人以为“做生意不需要懂什么法律”,许多人因此而吃了苦头,付出了代价,也给社会制造了不少麻烦。作为法律工作者,有责任在这方面大力进行法制宣传,促使经济建设更快地向法制化、规范化靠拢,公平、诚实、合法、有序地进行经济活动。 免费法律咨询请访问本站的论坛:http://www.peichang.com/bbs/index.asp 如果您觉得本站不错,请把损害赔偿网告诉你的朋友,让他们也得到免费的法律服务。 作者:劲飚 文章来源: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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