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法律软件下载 | 律师加盟 | 法律论坛 |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损害赔偿网 >> 文章中心 >> 民法 >> 合同法 >> 合同法的一般知识 >> 正文 |
| |
表见代理的认定和处理 | 热 | 【字体:小 大】 |
| 表见代理的认定和处理 | |
|
表见代理的认定及处理 2004年6月12日22时许,被告王新泽驾驶被告泗洪县四通客运有限公司微型轿车(车号为苏N-2080)由北向南行驶至苏121线198KM+670M处,会车占道未减速靠右行驶,与相对方向孟献虎酒后无证驾驶的无牌号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王新泽受伤、孟献虎死亡,经泗洪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进行责任认定,王新泽负主要责任,孟献虎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新泽被依法逮捕,死者孟献虎之妻宋某某经所有家属的授权依法附带民事诉讼,经法庭调解,双方对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两被告共赔偿死者家属10万元。事后,死者家属之间对赔偿款项的分配发生矛盾。2004年9月24日,死者孟献虎的父母孟某某与韩某某以其并未授权给宋某某,宋某某无代理权为由又起诉来法院,要求被告王新泽与被告泗洪县四通客运有限公司给付死亡赔偿金5557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867.2元。本案后经多方调解,宋某某给其公婆2万元,两原告于同年10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诉。 虽然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但在此次事故处理中,笔者认为宋某某的代理行为应构成表见代理,故死者父母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如两原告坚持不撤回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依照法律关系,两原告应起诉其儿媳宋某某才对。 那何谓表见代理呢!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面特征。简言之,即本无代理权,但表面上却足以让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按有代理权对待的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个特殊例外情况。无权代理非经被代理人追认不发生代理的效果。而在表见代理情况下,将直接发生代理的效果,无须被代理人追认。对此,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里的“代理行为有效”是指表见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代理关系有效,被代理人应对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承担民事责任,并不是谈表见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有无效力的问题。无论该合同有无效力,被代理人都不得以表见代理人无权或越权为由对抗善意相对人。这样,就可以保障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纠纷的解决,有利于保障合同秩序。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表面要件和特别要件。表面要件是指:第一,无代理权人须以本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第二,代理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三,代理人所代理的的行为不违法;第四,代理人的行为是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特别要件为:第一、客观上有使第三人相信无代理权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第二,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第三,无代理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可见,表见代理的特征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的代理行为为无权代理;二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三是相对人主观上须是善意;四是所签订的合同应具备合同有效的一般条件:即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相互之间无欺诈、协迫行为,合同内容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本案所涉及的宋某某的代理行为实质上系表见代理行为。因为宋某某作为死者的妻子,参加了其丈夫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全部处理活动。并持有其丈夫所有家属授权的委托书,到法院参加诉讼,被告就有充分理由相信宋某某有代理权,故宋某某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表见代理,被代理人无权主张该代理行为无效,但第三人却可以主张该代理行为无效。这是因为该代理行为是代理人与第三人共同作出的意思表示,行为人双方是代理人和第三人,被代理人只是承受了该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该代理行为以第三人撤回意思表示而无效,其行为相对方即表见代理人自身并不享有代理权,而且被代理人和代理人都知道无代理权,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均不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故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均不得违背第三人对表见代理主张无权代理的选择。
泗洪县人民法院 许岳松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免费法律咨询请访问本站的论坛:http://www.peichang.com/bbs/index.asp 如果您觉得本站不错,请把损害赔偿网告诉你的朋友,让他们也得到免费的法律服务。 作者:许岳松 文章来源:自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01-11 |
|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没有相关文章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地图 | 律师加盟 | 论坛新帖 | |
| 版权所有@2003:损害赔偿网,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盛泉律师和损害赔偿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站长:上海律师盛泉 访问旧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