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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划分公证管辖? | 热 | 【字体:小 大】 |
| 如何划分公证管辖? | |
| 公证事务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申请办理同一公证事务的若干个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不在一个公证处辖区,或者财产所在地跨几个公证处辖区时,由当事人协商,可向其中任何一个公证处提出申请。 如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由有关公证处从便民出发协商管辖。 公证处之间如因管辖权而发生争议,由其共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司法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有权指定某项公证事务由某一公证处办理。 我国驻外国大使馆、领事馆可以接受在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事务。 免费法律咨询请访问本站的论坛:http://www.peichang.com/bbs/index.asp 如果您觉得本站不错,请把损害赔偿网告诉你的朋友,让他们也得到免费的法律服务。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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