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软件下载 | 律师加盟 | 法律论坛
法律咨询
关于本站
加入收藏
联系本站
| 首页 | 民法 | 刑法 | 经济 | 权益维护 | 损害赔偿 | 申诉和再申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百姓万事通 | 聘请律师 | 法律论坛 |
您现在的位置: 损害赔偿网 >> 文章中心 >> 经济 >> 证券 >> 证券法律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发起人、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上述单位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如何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字体:
发起人、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上述单位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如何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发起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担保的,发起人与发行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虚假陈述,分别与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一)参与虚假陈述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假陈述而未明确表示反对的;
    (三)其他应当负有责任的情形。
免费法律咨询请访问本站的论坛:http://www.peichang.com/bbs/index.asp
如果您觉得本站不错,请把损害赔偿网告诉你的朋友,让他们也得到免费的法律服务。


作者:xsx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07-06

  • 上一篇文章: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与免责事由有哪些?

  • 下一篇文章: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有哪些?
  •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