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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缩短注册网站名称异议期的通告 | 【字体:小 大】 |
| 关于缩短注册网站名称异议期的通告 | |
| 关于缩短注册网站名称异议期的通告 2001年2月9日 一、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未进入异议期的网站名称,其异议期由原来的九十日缩短为三十日。 二、对本通告公布之日前已经进入异议期且已满三十日的网站名称,我局将视情况先行核发《网站名称注册证书》。 对此类网站名称持有异议的相关权利人,仍可于该网站名称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我局提出异议申请。对于异议申请成立的,我局将收回被异议方的《网站名称注册证书》。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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