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软件下载 | 律师加盟 | 法律论坛
法律咨询
关于本站
加入收藏
联系本站
| 首页 | 民法 | 刑法 | 经济 | 权益维护 | 损害赔偿 | 申诉和再申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百姓万事通 | 聘请律师 | 法律论坛 |
您现在的位置: 损害赔偿网 >> 文章中心 >> 经济 >> 互联网 >> 互联网法律 >> 网络管理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关于缩短注册网站名称异议期的通告            【字体:
关于缩短注册网站名称异议期的通告

关于缩短注册网站名称异议期的通告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1年2月9日
 

 
     为进一步推进网站名称注册工作,缩短网站名称的注册周期,我局对注册网站名称的异议期作出如下调整:

          一、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未进入异议期的网站名称,其异议期由原来的九十日缩短为三十日。

二、对本通告公布之日前已经进入异议期且已满三十日的网站名称,我局将视情况先行核发《网站名称注册证书》。

对此类网站名称持有异议的相关权利人,仍可于该网站名称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我局提出异议申请。对于异议申请成立的,我局将收回被异议方的《网站名称注册证书》。

     特此通告
 

 

更多内容 ,请访问损害赔偿网(http://www.peichang.com


免费法律咨询请访问本站的论坛:http://www.peichang.com/bbs/index.asp
如果您觉得本站不错,请把损害赔偿网告诉你的朋友,让他们也得到免费的法律服务。


作者:peichang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2-28

  • 上一篇文章: 关于网站名称异议中适用在先原则的规定

  • 下一篇文章: 关于注册网站名称有关问题的补充通告
  •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 关于注册网站名称有关问题的…

  • 关于网站名称异议中适用在先…

  •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

  •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

  • 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

  • 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 电信业务服务质量通告制度

  • 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

  •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

  •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