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法律软件下载 | 律师加盟 | 法律论坛 |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损害赔偿网 >> 文章中心 >> 经济 >> 互联网 >> 互联网法律 >> 网络管理 >> 正文 |
| |
关于网站名称异议中适用在先原则的规定 | 【字体:小 大】 |
| 关于网站名称异议中适用在先原则的规定 | |
| 关于网站名称异议中适用在先原则的规定 2001年2月1日 第一条 2000年9月1日前已经向社会发布并在实际使用的网站名称,在网站名称异议中依照使用在先原则予以保护。 第二条 2000年9月1日起(含9月1日)开始使用的网站名称,在网站名称异议中依照注册在先原则予以保护。 第三条 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网站名称,在网站名称异议中不适用上述原则。
更多内容 ,请访问损害赔偿网(http://www.peichang.com ) 免费法律咨询请访问本站的论坛:http://www.peichang.com/bbs/index.asp 如果您觉得本站不错,请把损害赔偿网告诉你的朋友,让他们也得到免费的法律服务。 作者:peichang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2-28 |
|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地图 | 律师加盟 | 论坛新帖 | |
| 版权所有@2003:损害赔偿网,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盛泉律师和损害赔偿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站长:上海律师盛泉 访问旧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