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公司是电力建设行业国有企业,归省公司管辖,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济性质为“国有企业”。1997年,我们公司A又组建了一个多经产业公司B,b公司的资产是由我公司划拨的,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济性质为“集体企业”。原来我公司A对B的下属机构设置和人事任免也管,从2002年起,我公司仅对b 公司总经理级别进行任免。 现在,b公司的下属二级单位(独立核算但不具备独立法人)因工程欠款被C单位起诉,由于B公司的公司名称起一段是我公司A的名称(即,我公司为####电力建设公司,B公司为####电力建设公司¥¥¥实业公司)所以c单位将我单位A列为第一被告,b公司下属列为第二被告! 答:关键看工商注册是否为独立法人。 如果你所说的B公司为独立法人,并正常经营,那么B公司下属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所欠的债务,就只能由B公司承担。 不能起诉你公司。
更多内容,请访问:http://www.peichang.com/bbs/dispbbs.asp?boardID=8&ID=12562&page=1
免费法律咨询请访问本站的论坛:http://www.peichang.com/bbs/index.asp
如果您觉得本站不错,请把损害赔偿网告诉你的朋友,让他们也得到免费的法律服务。
作者:peichang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