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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对此案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字体:
我们公司对此案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我公司是电力建设行业国有企业,归省公司管辖,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济性质为“国有企业”。1997年,我们公司A又组建了一个多经产业公司B,b公司的资产是由我公司划拨的,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济性质为“集体企业”。原来我公司A对B的下属机构设置和人事任免也管,从2002年起,我公司仅对b 公司总经理级别进行任免。
    现在,b公司的下属二级单位(独立核算但不具备独立法人)因工程欠款被C单位起诉,由于B公司的公司名称起一段是我公司A的名称(即,我公司为####电力建设公司,B公司为####电力建设公司¥¥¥实业公司)所以c单位将我单位A列为第一被告,b公司下属列为第二被告!
 
答:关键看工商注册是否为独立法人。
如果你所说的B公司为独立法人,并正常经营,那么B公司下属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所欠的债务,就只能由B公司承担。
不能起诉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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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ichang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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