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是一家公司的股东,由于与其他股东在经营和管理上产生比较大的矛盾,故决定退出,我把我的股份协议转让给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于是2004年8月5日我们签定了一份协议,他愿意以十七万的价格收购我的股权,并在该协议签字生效后已支付本人七万元。还有十万元等股权的工商变更手续办好后即付。协议签定后,我与他去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时,工商局要他(法人代表)回去补办一个手续,即召集全体股东开个股东大会,把我们股权转让之事告知全体股东,并形成一个书面文件。工商局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即可办理好股权的变更,但不知是何原因,时间已过去两个月我多次去函催他召集股东开会他总是以忙或以别的借口为理由不去召集。由于协议规定要等工商变更手续完了后他才支付剩余的十万元,那他现在不去办理,他就可以不支付余款,所以想请教盛律师,我与他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在没有召开股东大会告知全体股东的情况下是否合法有效?如有效,我的诉讼标地可以要求他支付十万元吗? 答:工商无法变更登记是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恶意促使付款条件不成就,你可以诉讼要求其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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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ichang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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