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具体情况是这样:该企业原是一镇办黄金矿山企业,八十年代这批患病工人(身份是亦工亦农临时工)就在该企业患上了职业病。后来企业改制成市属集体企业,91年又改制成股份制公司,市黄金局占80%股份,职工占20%。2001年根据市政府意见,黄金局将所持股份出售给该公司,在评估时,市国资局留给新公司一部分费用作为原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医药费和3名伤残职工的工伤补贴(不含这10人)。2001年底公司已将应收购集体股的资金交付给了国资局,公司由集体性质变成民营性质,但在工商局还没有变更登记。对这批患病工人,在八十年代还是镇办企业时,镇政府出面给了他们一部分钱,就算今后与企业没有关系了。从去年开始,这部分人出来要求解决医药费和工伤待遇。这到底应该怎样处理?
答:如你所说公司不论是集体还是民营,也不管股东怎样变化,其实主体仍是原公司,如果要对外承担权利义务,仍是原公司。至于出售股份进评估遗漏的情况,是股份转让双方的事,如果有争议也是由现股东及原股东去解决的,与对外责任无关。 至于眼前的事情,如果这些工人已经与企业没有关系,不管企业是否变化都与企业无关。如果不能否认这种关系,导致企业承担责任,新股东可与原股东就当初隐瞒或遗漏此事再去协调。3 从法律以外的因素讲,可以遗漏为由,让国资局出面说清此事并解决。当然,在法律上这并不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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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ichang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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