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游先生在入职公司时曾与公司签订了一份《离职契约书》,《离职契约书》规定该员工在离开公司后18个月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电子安全系统相关行业,《离职契约书》中明确要求游先生如果违反规定要赔偿公司10000元,游先生在18个月内不能从事自己擅长的行业,对游先生经济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是《离职契约书》中没有提到对游先生的经济补偿,这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在开庭审判时公司方面也再次在法庭上明确表示:“如果不签《离职契约书》,公司将不聘用游先生”。 但是在法院却认为:合同虽然有失公平,但是游先生却没有要限期内提出撤消,撤消权现已消灭;游先生提出《离职契约书》内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因游先生没有提出反诉,不作处理。最后支持公司的起诉,认定《离职契约书》生效,要求游先生离开现在就职的公司,并赔偿原告支付违约金。 请问:法院这样判是否合理?如果反诉要求公司赔偿竞业限制补偿,又会是什么结果?
答: 在下认为此协议有效。 关于竞业限制我国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应以双方当事人合意为准。 法院不能依据地方法规来确认合同无效。 关于反诉的问题,如因执行该协议给自己造成损失,可以考虑起诉进行索赔; 既然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协议有失公平,那就以有悖公平原则起诉公司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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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ichang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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