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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员自设与公司类似行业之公司是否触法? | 热 | 【字体:小 大】 |
| 公司职员自设与公司类似行业之公司是否触法? | |
| 雇佣单位为外资在广东投资的外资企业,雇佣业务人员,但该业务人员在职期间自设与公司经营类似行业之公司,并接洽公司原有客户,请问是否触法? 我国公司法第61条对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职员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作了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经营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你所说的员工不一定属于这个范围,但如果你发现其存在利用公司信息、资源为自己 的公司谋利的情形,仍可通过诉讼的方式,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制止。至于胜负要看其是否侵犯商业秘密尤其是是否给公司造成损失。 免费法律咨询请访问本站的论坛:http://www.peichang.com/bbs/index.asp 如果您觉得本站不错,请把损害赔偿网告诉你的朋友,让他们也得到免费的法律服务。 作者:xsx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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