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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征收反补贴税? | 热 | 【字体:小 大】 |
| 如何征收反补贴税? | |
| 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 征收反补贴税,由外经贸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反补贴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反补贴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纳税人为补贴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反补贴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补贴金额,分别确定,不得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补贴金额。 对实际上未被调查的出口经营者的补贴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补贴税的,应当迅速审查,按照合理的方式确定对其适用的反补贴税。 免费法律咨询请访问本站的论坛:http://www.peichang.com/bbs/index.asp 如果您觉得本站不错,请把损害赔偿网告诉你的朋友,让他们也得到免费的法律服务。 作者:xsx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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