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问答限于上海市,请注意
公安机关是否可以采取相位的户口管理强制措施? 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相位的户口管理强制措施: (一)当事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涉及户口迁移判决的,予以强制迁移户口; (二)因一方擅自将另一方的户口迁移或者使另一方无法进行正常的户口迁移,被迁移人或者迁移人向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的,予以强制迁移户口; (三)户口迁移人或者家庭成员或者委托代理人在迁移户口时隐瞒真实情况、伪造证明材料或者通过不正当手续申报户口,予以强制迁移户口; (四)居住在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住房中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在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后,如老年人不同意其继续共同居住的,其户口应当及时迁出。拒不迁出的,老年人可书面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予以强制迁移户口; (五)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经审批同意由外省市来沪落户、国外(境外)回沪定居人员,家庭成员不让其恢复户口的,予以强制恢复户口; (六)因家庭矛盾突出,不分户或并户将严重侵犯户内人员合法权益,且具备分户、并户条件的,经户口登记机关调解无效,予以强制分、并户; (七)因失踪、死亡应当注销户口,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后拒绝执行的,予以强制注销; (八)因出国、出境一年以上未归而应当注销户口,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通知拒不执行的,予以强制注销; (九)对其他不符合户口管理规定的行为,采取相应的户口管理强制措施。 第(一)项的规定,由户口登记机关凭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第(二)项至第(九)项的规定,由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报区、县公安机关的户政部门审核后执行,并书面通知本人。
对强制执行,而拒不交出《居民户口簿》的如何处理? 答:户口登记机关自接到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的强制执行决定后,7日内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办理相应的强制手续。对拒不交出《居民户口簿》的,另给予签发同一户号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备注栏中写明“续户”。
违反《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如何处理? 答:违反《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户口管理工作中是否要收取工本费? 答: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做好各项户口管理工作,并依照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不服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定的是否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答:当事人或者户内利害关系人不服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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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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