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问答限于上海市,请注意
遗失《居民身份证》怎么办? 答:本市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及时向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报失,并申请补领新证。
遗失《居民户口簿》怎么办? 答:本市居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报失。自报失之日起30日后仍未寻找到的,应当由户主提交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联合签名的书面申请,经户口登记机关核实后予以补发,
遗失《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怎么办? 答:遗失《户口迁移证》的迁移人,应当及时到发证的户口登记机关报失。《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届满30日后仍未寻找到的,应当凭本人书面申请及移(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未报人证明,经原发证部门审核批准,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 持证人遗失《准予迁入证明》的,应当及时到签发单位报失。有效期届满40日后仍未寻找到的,应当在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凭本人书面申请,经原发证部门审核批准,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 《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已超过有效期而未报入户口的,凭原证到原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按原证内容予以换发。但《准予迁入证明》超过有效期6个月以上的,不再予以换发,应当重新办理落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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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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